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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各項支出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票據支付;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其所接受捐贈之財務,並應定期公告徵信。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但平時得按現金收付制處理,於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調整,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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