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二、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三、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依前項撤銷或廢止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時,並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