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於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身心障礙者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等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案件者,應檢具第五條所定文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申請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負責人相同。
二、位於同一棟建築物內,同樓層者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者;位於不同幢建築物,同一宗土地之地面層。
三、設立之營運處所應符合相關規定,且未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為原則。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並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第一項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負責人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