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二、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三、經費開支浮濫。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