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計畫書。二、年度預算書。三、工作人員名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執行書。二、年度決算。三、人事概況。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