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得依序接洽下列機構配合辦理: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四、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前項老人福利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