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二、老人福利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三、接管之原因消滅。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