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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限。
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營運者,不在此限。
小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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