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