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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未符合本標準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前條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偏遠、離島地區、原住民地區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標準改善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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