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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至少應置下列人員其中一人:一、主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
前項機構辦理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方案者,其人力之配置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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