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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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