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二、護理站:應具有護理紀錄櫃、藥品與醫療器材存放櫃及急救配備。三、日常活動場所:應設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宗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前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設職能治療室、社會服務室、健身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