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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安養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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