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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小型養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值班;每照顧二十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二、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夜間每照顧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前項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第一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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