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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寢室至多設六床。
二、護理站:應具護理紀錄櫃、急救配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四、廁所:每十六人,至少應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未滿十六人者,以十六人計;每增加十六人,增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
依前項第四款增設之廁所得以活動式便盆椅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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