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