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內容,包括家庭倫理、親子溝通、人際關係、老人身心特性與疾病之認識及如何與老人相處等相關課程。前項應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課程及時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