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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者,應依限完成設立許可程序;其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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