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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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