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七、其他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