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