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