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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
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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