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一、住宿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生活照顧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醫服務。七、社交活動服務。八、家屬教育服務。九、日間照顧服務。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