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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
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
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
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
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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