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課程設計應具創新及多樣性。二、製播老人相關廣播及電視節目時,應兼顧老人不同之語言需求。三、編印老人相關出版品時,應考量適合老人閱讀之字體大小。四、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不當營利。五、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並加強師資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