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二、服務期間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三、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督導。四、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