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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二、服務期間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三、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督導。
四、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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