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