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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八款所稱家庭托顧服務,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內容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文書服務、備餐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文康休閒及協助參與社區活動等服務。
三、安全性照顧: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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