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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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