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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已接受相關服務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提供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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