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四、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