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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應由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之一定項目,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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