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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照顧服務員。
三、居家服務督導員。
四、護理人員。
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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