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低收入戶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二、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