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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老人;檢查結果無法判讀時,應通知其複檢;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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