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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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