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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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