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托嬰中心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
知悉之日已逾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托嬰中心不予提供。
前項查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為限,並由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陪同;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陪同查閱。
查閱時,不得翻攝。
第一項申請人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前項之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前項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其處理、保存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