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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應自行或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管理及維護設備。
前項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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