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二、攝錄角度為全面。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