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書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聯盟核發之會員證明文件;非聯盟會員者,為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未來五年之交流計畫。四、專任專業訓練人員或指導員之聘任及證明文件。五、合格犬專業訓練服務及財務計畫書。六、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依其障礙需求,申請使用與管理合格犬之規定及流程。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