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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下併稱合格犬),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犬專業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訓練後,並領有合格犬工作證者。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以下併稱幼犬),指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訓練中,並領有幼犬訓練證明者。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以下併稱專業訓練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者。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包括國際導盲犬聯盟、國際協助犬聯盟(以下併稱聯盟)及其認可之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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