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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社福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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