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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社福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社福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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