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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附註或附表,包括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附表六);其會計項目及分類如下:一、收入: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分類如下:(一)營運收入。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委辦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股利收入。
(八)其他收入。
二、費用: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應負擔之成本費用;其分類如下:(一)營運成本。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三)行政管理支出。
(四)其他支出。
三、本期餘絀: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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