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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目收支餘絀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收入: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一)服務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委辦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股利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附屬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分類如下:(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四)附屬作業組織支出。
(五)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五、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六、本期綜合餘絀:本期餘絀及本期其他綜合餘絀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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