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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
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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