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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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