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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一、外來憑證:自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社福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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